基隆市一名母親在女兒電腦中發現與樂手男友的性愛照,複製後把性愛照片寄給男子的親友,希望勸他「別再有這種病態的行為」。她女兒與男友因此被同儕當笑話,兩人認為名譽被毀,憤而提告,還要求法官「重判她」。

基隆地院最近審結,法官認為被告「愛之卻害之」,依妨害電腦使用、散布猥褻物品罪判她五月徒刑,但考量她無前科、動機出於母愛及日後母女可能有誤解冰釋回復親情機會,宣告緩刑二年。

這名五十多歲的母親,發現女兒念大學後成績一落千丈,沉迷網路及交友。去年四月中旬到廿多歲女兒的住處察看,在女兒電腦中發現與男友的裸露及性愛照,認為一定是被男友要求,她女兒才會跟著模仿色情影帶的動作拍照。

她複製照片後,去年五月陸續透過電郵、郵寄等方式,將影像檔寄給女兒男友的父親、妹妹、樂團友人及女兒好友。

開庭時,她說,雖女兒覺得拍性愛照無所謂,但她認為對方的父親是大學教授,應該規勸兒子,寄給其他人也是要請大家「救救我女兒」。女兒是她親生的,不會害女兒,這事她錯了,甚至願意坐牢讓女兒心裡舒服。

不過,事發後她女兒和男友分手,她女兒怨母至深,開庭時只要她出現就不到場。雖然法官想化解她女兒心結,但效果不大。

基隆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蔡欣宜表示,為人父母一旦發現子女有偏差行為,若成年子女不能接受父母的想法,不妨找孩子信任的對象當溝通橋梁,也可尋求像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等社會資源協助。

律師林富貴指出,父母對「未成年」子女有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,可限制子女部分自由,包括檢查電腦、手機、日記等私人用品,但這項親權不能濫用,不得妨害孩子正常心理發展。滿廿歲的子女,就應尊重其隱私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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